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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664

本所協助屏東縣議會前秘書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獲法院判決以普通刑法罪名諭知緩刑宣告!

本案當事人吳先生為屏東縣議會前秘書長,以臨時人員身分受雇期間,因涉嫌將私人轎車以公務車維修費核銷,遭起訴認為有貪污治罪條例罪名之適用。本所認為以當事人當時身為臨時人員之身分,有僱用契約為據,應非刑法上之公務員,檢察官起訴罪名有適用失當之問題,更進一步主張較妥適、正確之罪名應為普通刑法罪名,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經一審法院開庭調查相關事證,亦認同辯護人之主張,以普通刑法罪名論罪科刑。當事人對其所犯當應受罰,但亦應刑罰與罪名相當,並與事實相符,方符合法治國理念及人權保障之憲法價值。

進一步閱讀: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號貪污案新聞稿(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