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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攻略:離職交接未完成,雇主可以預扣工資嗎?】

民眾詢問:
本人在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未滿三個月內當天離職,當日已將目前手邊工作項目的現況進度進行交接,並在負責人同意下離開公司,目前已過合約上的次月5日發薪,逾期3日後被告知在公司時間未依照要求進行相關作業會有衍生費還在計算中,逾期12日收到薪資明細,其中職務律貼(未依規定執行專案工作,不予給付)、上個月發放的專案獎金(未完成專案,回收獎金)、其他款項(說因我的工作項目未完成請其他同事補上因此扣款),請問這些扣款是合法的嗎?若我想拿到應得的薪資,會建議我往哪個方向執行,是否只能聲請調解然後進行訴訟?還是直接進行訴訟?

李律師分析: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為強制規定,故雇主須嚴格遵守。此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在損害賠償爭議未定前,即以苛扣薪資之方式處理爭議,會造成勞工工作權、生存權遭受影響,所以原則上立法予以禁止。
  2. 根據題意,民眾的問題要先確認職務津貼、專案獎金、其他款項的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法條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才能做進一步的判斷。
  3. 簡單來說,工資須具備經常性(每月均給付)及對價性(跟工作內容有關)。目前實務見解雖然多寬認工資之定義,但還是要注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非屬工資。雖然施行細則之位階應屬法規命令,但是法院可於個案適用上拒絕接受法規命令之拘束這也是為何常常出現勞動部之函釋與法院的判決見解時常矛盾、牴觸之原因
  4. 承上,若民眾的職務津貼、專案獎金經判斷為因工作所獲得,與工作業務具有關聯性,且為雇主按月給付之薪資項目,則依法雇主是不得以預扣方式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除非勞工對於違約金、賠償等事實無意見,則屬另事。
  5. 至於其他款項(因離職交接未完成請其他同事代為後續處理,因此遭雇主扣款),此部分則涉及職務交接是否完成,又是否因職務交接未完成造成雇主損害之問題,攸關事實認定與證據解讀,恐怕須由律師檢視個案背景事實才能提供更完善的意見。
  6. 若勞工與雇主有上述爭議存在,建議可先循各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即可,若直接起訴,依照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採調解前置主義,本案仍須先進行調解程序

備註:不用先經調解程序之勞資案件:
一、起訴的事件已經在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
二、提起反訴的事件。
三、要送達給他造之通知書,有依法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
四、是因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發生爭議之事件。

上述勞動事件,起訴前不用先行勞動調解程序,所以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會進行勞動調程序,但當事人如有意願的話,仍然可以聲請勞動調解,由法院依聲請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