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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知的權利與被報導者隱私權之權衡!】

摘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2.26新聞稿內容如下
【整形名醫訴請蘋果日報移除 5 則網路新聞及影片,高雄高分院改判名醫部分勝訴】
茲簡要說明107年上字第2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判決重點如 下:

壹、 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將附件編號 2 網頁如備註欄所示特定段落之文字及附件編號 3 網頁移除。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八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貳、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邱姓整形名醫訴請蘋果日報移除 5 則有關其婚外情事件及整形手術致死之網路新聞及影片報導。一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邱姓醫師全部敗訴,本院 107 年度上字第 259 號二審判決,部分改判醫師勝訴,部分駁回其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
一、廢棄改判部分: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依法益衡量及比例原則,認為蘋果日報報導邱姓醫師婚外情事件,與醫美整形手術無關,而邱姓醫師因配偶撤告並未涉犯通姦罪,報導之公共利益薄弱,且婚外情事件本身不具歷 史及社會上重要性,蘋果日報以網路新聞持續刊載在公開網頁至今未移除之方式報導此婚外情事件,應已嚴重妨害邱姓醫師私人生活之平穩,且影響其改過自新、重建形象之再社會化,對個人隱私權侵害之程度,已超過報導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及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之必要性,而構成對隱私權之不法侵害,應予移除,故改判邱醫師此部分勝訴。

二、維持原判部分: 至於蘋果日報報導邱姓醫師整形手術致死事件,其內容經合理查證, 且與邱姓醫師知名之整形專業有關,係大眾就醫所關切重要議題, 具高度公共利益,有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之必要。又報導刊載醫師肖像照片及全名,均係公開資訊,以使大眾辨識上開報導內容所提及整形手術失敗之名醫,並未不法侵害醫師名譽權、隱私權或肖像權, 故邱姓醫師請求移除整形致死之網路新聞、影片及移除報導中之肖 像照片並遮掩其全名,均無理由,因而駁回邱醫師此部分上訴。

肆、本件得上訴。

李律師評論:
此則判決有意思的地方在於,法院區分了媒體報導的內容屬性,區別標準則依被報導者微整形醫師的職業身分及執業內容,就報導婚外情的部分,因認為與醫美整形手術無關,且該醫師因配偶撤告而欠缺公益性,故認為媒體應將此部分的網路新聞及影片報導網頁移除。其實,可進一步思考,倘若報導的內容要以是否與醫美整形手術相關作為區隔,則該醫師的配偶有無撤回告訴又有何影響?倘若配偶未撤告的話,那麼是否就能說與公益性相關呢?然而,公益性的判斷與否,照理應該與該醫師的配偶是否行使告訴權無涉才是,蓋告訴權的發動與否完全取決於被害人是否有意要追究其刑罰責任,充滿不確定的因素。

當然,另一方面法院判決邱姓醫師敗訴的部分,是因為媒體報導醫師整形手術致死的部分,與該醫師的整形專業有關,本質上也是大眾關切重要議題,此部分的法律見解應可贊同。其實,不論是否是醫師,依我國判決公開的制度及文化,任何人均可藉由司法院裁判系統了解相關案例事實背景及法院見解,只是因為在特定專門職業身分人士的情況,因為所執行的業務確實與大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基於公眾知的權利,媒體為相關判決內容之報導,很難說有何違法或侵害被報導者隱私可言。當然,另外比較現實的問題是,倘若邱姓醫師後續的判決發展是有利於其個人的話,那麼媒體是否又會為當事人為平衡的報導?此部分媒體報導的「平衡」,或許才是民眾們或是被報導者們最切深之痛呢。例如,曾經有罪判決後改判無罪定讞的民眾,媒體只報導有罪的判決內容,不關心也不在意後續的無罪判決事實,導致社會上對某些事件持特定的成見,進而造成被報導者之名譽、隱私受損,又該向何人求償呢?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