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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判決—賴戴瑞妹偵查程序違法取證案】

此案,身為許阿桃鄉長的承辦律師,多次主張證人(同案被告)賴戴瑞妹的調查站供述、檢察官訊問有違法取證的問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被告緘默權及律師倚賴權。為此,本人甚至親自致電法扶總會親自查證,原住民檢警陪偵專案的律師能多久立即到場陪偵,答案是一小時內!但檢察官卻告訴賴戴瑞妹:律師到場至少五六個小時以上⋯⋯還有對證人嚴重的重複誘導訊問,調查員欺騙被告只有「實話實講」的義務,未告知有權保持保持緘默。倘被告所述不符合檢調機關對案情發展的期待,則以不正方法繼續施加壓力於資訊弱勢的原住民,以上取證過程是否已忽略執法人員依法應負的客觀性義務!

在承辦許鄉長涉及賄選案的過程中,令人遺憾的是,律師基於專業、法律上確信認為檢察官及調查員對證人調詢、偵訊供述之問話過程違法,故無證據能力的辯護權合法主張,被一審判決書說成「詆毀」檢察官?!倘若辯護律師無法守住對被告程序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則被告人權將如螻蟻般被無視。

如今最高法院吳燦院長明白指出賴戴瑞妹被檢調機關違法取證等過程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被告緘默權、律師倚賴權,並間接指摘二審法官不應縱容檢調機關違法取證的程序瑕疵,此則最高法院判決捍衛被告人權及程序正義的用心和堅定,令本律師甚感欣慰及尊重。

今本所已成功為賴戴瑞妹爭取其應得到的無罪判決!(案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宣判日:109.9.1)
不過比較可惜的是,法院並未著墨在檢調機關不法取證的問題,而是從證據取捨的角度認定罪證不足證明賴戴瑞妹有賄選嫌疑而判決無罪。倘若法院能參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發回意旨對於侵害被告緘默權和律師依賴權的問題多加闡釋,相信此判決將能樹立執法人員遵守取證手段之判決標竿。

#許阿桃鄉長一審、二審有罪,三審發回,更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被駁回,許鄉長無罪定讞(李律師承辦)


#當時賴戴瑞妹被屏東一審判決移送另案偵辦,由吳秋麗律師協助此案辯護(包含偵查、歷審、三審上訴理由書的撰寫,後來因吳律師升任高市府法制局長,才解除委任),吳律師對賴戴瑞妹程序正義堅持的過程,本人由衷敬佩。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李律師承辦)

相關網址: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0641

吳秋麗律師(前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長):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0&id=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