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長涉嫌賄選案】
【某鄉長涉嫌賄選案】(本律師承辦案件,最高法院106台上260判決要旨):
按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從而,法院認定候選人涉嫌選舉賄賂,僅係憑賄選人之片面證述,並未說明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尚屬理由不備。是究竟有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賄選人不利候選人之證述為真實,法院未予調查釐清,遽認候選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註:當事人已獲無判決定讞。
按基於雙方對向行為之犯罪(對向犯),指證者既非立於客觀見聞一定事實之第三人地位,其證言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故為擔保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應認須有補強證據,足使一般人對其陳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從而,法院認定候選人涉嫌選舉賄賂,僅係憑賄選人之片面證述,並未說明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尚屬理由不備。是究竟有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賄選人不利候選人之證述為真實,法院未予調查釐清,遽認候選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註:當事人已獲無判決定讞。



